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大林与四川省绵荣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林,四川省绵荣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陈大林,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四川省绵荣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大林与四川省绵荣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四川省绵荣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绵荣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子强审判员  周映连审判员  灌晓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