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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屏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春菊、熊林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春菊,熊林流,宋泽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屏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翠屏路***号。法定代表人方瑞忠,理事长。被告熊春菊,女,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熊林流,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宋泽殷,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熊春菊、熊林流、宋泽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益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