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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姚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991号原告朱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姚某某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系代销关系,合同履行地、提货点及被告户口所在地均在户县,该案应由户县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为原告代销化肥,双方未签订书面代销合同,合同履行地、提货点、被告所设的代销点及被告户口所在地均在户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姚某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姚某某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晓风审判员  王福明审判员  穆邦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