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万韦韦与臧京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韦韦,臧京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万韦韦,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臧京林,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永军,青岛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韦韦与被告臧京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韦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