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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万韦韦与臧京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韦韦,臧京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万韦韦,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臧京林,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永军,青岛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韦韦与被告臧京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韦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