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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执字第39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禹春雷与董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某,董某,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3974号申请执行人禹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平安大厦。被执行人董某,住址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二。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某。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二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鹏益花园5栋511房的自来水、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的户头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董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3元。由于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董某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000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  许琇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