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花民一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梁昌、孙娟与陆东幸、李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昌,孙娟,陆东幸,李翠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花民一初字第00571号原告:梁昌,男。原告:孙娟,女。委托代理人:申见。委托代理人:田家森,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东幸,男。委托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翠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昌、孙娟与被告陆东幸、李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陆东幸、李翠兰已就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向马鞍山仲裁委申请仲裁,且马鞍山仲裁委已受理该案,鉴于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郭庆人民陪审员 张俊人民陪审员 陶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