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与王凤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都肉鸡公司,王凤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都肉鸡公司。法定代表人佘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凤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0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凤如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凤如之夫程永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