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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与王凤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都肉鸡公司,王凤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都肉鸡公司。法定代表人佘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凤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0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凤如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凤如之夫程永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