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育展与苏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育展,苏俊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65号之二原告陈育展。委托代理人黄思斌,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虎成,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俊国。本院在受理原告陈育展诉被告苏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育展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为1945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有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