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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育展与苏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育展,苏俊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65号之二原告陈育展。委托代理人黄思斌,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虎成,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俊国。本院在受理原告陈育展诉被告苏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育展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为1945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有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