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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淅九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唐金生诉淅川县九重镇王家村民委员会、王保献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生,淅川县九重镇王家村民委员会,王保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淅九民初字第39号原告:唐金生,男,生于1946年。被告:淅川县九重镇王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尚光全,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保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生诉被告淅川县九重镇王家村民委员会、王保献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金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唐金生负担。审 判 长  杨万荣人民陪审员  李书敏人民陪审员  王光六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