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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中富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中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中富,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执行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中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罗中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罗中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子强审判员  周映连审判员  灌晓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