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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永康市凯康工贸有限公司与定州市双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凯康工贸有限公司,定州市双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龙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永康市凯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崇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定州市双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双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建雨。被告王龙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凯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双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凯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凯康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凯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建  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翠芹(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