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向海花与王忠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海花,王忠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向海花被告王忠龙本院在审理向海花与王忠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海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海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向海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向海花负担50元。审判员 武善宏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