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长宁县农富产品综合经营部、蒯富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长宁县农副产品综合经营部,蒯富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邹静,行长。被执行人长宁县农副产品综合经营部。负责人蒯富有,经理。被执行人蒯富有,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蒯富有和长宁县农富产品综合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蒯富有和长宁县农副产品综合经营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