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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执字第003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梅荣与王保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荣,王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00363-2号申请执行人:张梅荣,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保文,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肥东执字第00363-1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保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16号鸿运3#商住楼302室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保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16号鸿运3#商住楼302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华山审 判 员  沈德生代理审判员  梁发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包正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