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执字第003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梅荣与王保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荣,王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00363-2号申请执行人:张梅荣,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保文,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肥东执字第00363-1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保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16号鸿运3#商住楼302室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保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16号鸿运3#商住楼302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华山审 判 员 沈德生代理审判员 梁发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包正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