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程显乐与于显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显乐;于显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080号原告程显乐,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书涛,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于显波,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显乐诉被告于显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显乐诉称,1996年7月3日、10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饲料共计款29474.4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2年1月22日给付原告5000元,余款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4474.40元。被告于显波辩称,欠款属实,但我已还了部分欠款,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欠原告款14474元,于2012年9月30日前付8000元,余款6474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被告负担,于2012年12月31日前直接付给原告。诉讼保全费280元,退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