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胶南民初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833号原告:王XX,女,X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藏南镇X。被告:丁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都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