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文东荒、刘培英与焦作浩天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李文清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东荒,刘培英,焦作浩天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李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文东荒,男,72岁。原告刘培英,女,73岁。系原告文东荒之妻。被告焦作浩天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黄成远,经理。被告李文清,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东荒、刘培英诉被告焦作浩天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李文清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涉及调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保方审判员 刘征安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崇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