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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文东荒、刘培英与焦作浩天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李文清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东荒,刘培英,焦作浩天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李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文东荒,男,72岁。原告刘培英,女,73岁。系原告文东荒之妻。被告焦作浩天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黄成远,经理。被告李文清,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东荒、刘培英诉被告焦作浩天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李文清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涉及调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保方审判员  刘征安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崇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