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霍刑初字第00262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12年4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到金寨县白塔畈派出所投案,次日由叶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辩护人韩成刚,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7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曾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韩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19时38分,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无号牌鸿大牌变型拖拉机,由南向北行至叶集试验区S209线1km+350m处超车时,与相对行驶的刘某甲酒后驾驶的福田牌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撞,造成三轮摩托车上的乘员敖家俊当场死亡,三轮车轻微受损。事发后徐某甲驾车逃逸。经叶集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负次要责任。另查明:1、2012年4月15日徐某甲到金寨县白塔畈派出所投案。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徐某甲及三轮车车主刘某甲与被害人敖某甲父亲敖某乙、母亲曹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徐某甲赔偿敖某乙、曹某甲经济损失287000元,刘某甲赔偿敖某乙、曹某甲经济损失55000元。敖某乙、曹某甲对徐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刑)检(医)字(2012)3-25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关于刘某甲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2012)毒检字第228号、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乙醇气相色谱分析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皖中司鉴所(2012)车鉴字第0368号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安徽大学现代实验技术中心检测报告,无号牌福田三轮摩托车驾驶室左侧窗下沿密封条,无号牌鸿大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尾部平板腿,无号牌福田三轮摩托车、无号牌鸿大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检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叶公交认字(2012)第0407号,驾驶证网上查询单,六安市公安局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徐某甲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据、谅解书,户籍信息,证人刘某甲、陈某甲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的规定,驾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自首,对其可减轻判处;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徐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卞命友审 判 员 薛 玲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大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