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鄢德军与滁州新友特种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德军,滁州新友特种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97号原告:鄢德军,个体建筑。委托代理人:李军,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礼长,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新友特种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三路。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德军诉被告滁州新友特种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鄢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撤诉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鄢德军负担。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昌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