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沈伟明与贺爱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明,贺爱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705号原告:沈伟明(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630816181X),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贺爱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07243128),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伟明与被告贺爱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伟明撤回对被告贺爱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伟明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