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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张英英、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张英英,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93号原告王建军。被告张英英。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张英英、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