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张英英、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张英英,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93号原告王建军。被告张英英。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张英英、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