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立材申请执李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材,李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68号申请人赵立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有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有生银行存款6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