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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志厚与袁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厚,袁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厚,男,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袁锋,男,汉族,农民。王志厚与袁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蓝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王志厚与袁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13714.19元,已执行3000.00元,未执行10714.19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袁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在外务工,居无定所,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蓝执字第000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