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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遵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褚文利与李国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文利,李国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遵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褚文利,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李国友,农民。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褚文利与被告李国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文利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国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文利诉称:2007年12月31日,原、被告经协商,被告租用原告的建筑器材,以后陆续将建筑器材全部返还,但租赁费用一直未付清。2009年10月24日,原、被告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925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未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租金19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国友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1日,原告褚文利与被告李国友经协商,被告李国友租用原告褚文利的建筑器材。原告褚文利称被告李国友已将租赁的建筑器材全部返还,尚欠租金1925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李国友出具的欠据:“今欠遵化市北邢庄子绍辉起重建筑器材租赁站2008年至2009年9月底共欠租赁费壹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192500元),用于建南新区1-2号楼。遵化市永兴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欠款人李国友2009、10、24”。本院认为:被告李国友租用原告褚文利的建筑器材,后经核算,被告李国友尚欠原告褚文利租金192500元,有被告李国友于2009年10月24日出具的欠据为证,故原告褚文利要求被告李国友给付租金19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国友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褚文利租金192500元。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被告李国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爱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