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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洲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清海受害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李洲洲,男,汉族。被执行人韦清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洲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清海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11)文民三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90405元、法定执行费),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韦清海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文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