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孙云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284号原告孙云波,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于友滨,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13号。负责人宫伟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云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云波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云波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孙云波负担。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