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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河法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20-03-21

案件名称

苏某某、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某某;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61年10月20日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现住陆河县,被执行人孔某某,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现住陆河县,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变更陆河县人民法院(2011)汕河法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孔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被上诉人苏某某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5000元及分别从2010年9月28日(按本金80000元),2011年4月21(按本金5000元)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孔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以(2012)汕河法执字第3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孔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孔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孔某某拥有两处房产分别位于陆河县河田镇(粤房地证字第××号)和位于陆河县河田镇某街(粤房证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孔某某位于陆河县河田镇某街19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产。2、查封被执行人孔某某位于陆河县河田镇某街(粤房证字第0××07)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移以上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新通执行员  罗润悦执行员  张振茂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