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扬天刚与钟安志、李中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天刚,钟安志,李中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802号申请人扬天刚。被执行人钟安志。被执行人李中好。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4日审结。该案(2012)乐唐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8272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金光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