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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扬天刚与钟安志、李中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天刚,钟安志,李中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802号申请人扬天刚。被执行人钟安志。被执行人李中好。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4日审结。该案(2012)乐唐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8272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金光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