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岐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孙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孙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杨红社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