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牛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蒋应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牛刑初字第88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应伟,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原成都市金牛区量力钢材城保安,住四川省广汉市。2005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年4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陈莉,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2)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应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丽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应伟及其辩护人陈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日18时许,被告人蒋应伟在成都市金牛区量力钢材市场C区13号岗亭门口,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38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范某(另案处理)盗窃的黑色“华日圣火神”两轮助力燃油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一辆,后又将该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12年4月12日,被告人蒋应伟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应伟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建议对被告人蒋应伟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另查,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应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人员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证人张某、范某的证言,证人袁某某、何某、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成都量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蒋应伟的供述及其前科材料、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应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应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菊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