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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付文刚与杨华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文刚;杨华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1445号原告付文刚,男,1965年8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杨华先,男,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文刚诉被告杨华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文刚诉称,1999年12月15日始,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生产的塑料袋,共计欠款16406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16406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被告杨华先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不欠原告钱,原告还欠我的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杨华先于2012年7月10日前付给原告付文刚人民币2500元,逾期不付按3500元履行。余互不追究。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宝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