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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岐民一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21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红社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