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岐民一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21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红社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