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3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裴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3198号原告:裴某。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2年6月28日在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裴某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