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第六村民小组与胡汉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第六村民小组,胡汉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负责人胡佑刚,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汉芳,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攀,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第六村民小组与被告胡汉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第六村民小组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第六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第六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张孝安审 判 员 牛富玲代理审判员 刘 贤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