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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李强与何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李强,何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杨李强,男,汉族,1942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何用,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李强诉被告何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李强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李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元,由原告杨李强负担。审判员  梁少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永轩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