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李强与何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李强,何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杨李强,男,汉族,1942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何用,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李强诉被告何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李强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李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元,由原告杨李强负担。审判员 梁少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永轩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