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锡祥与被执行人刘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锡祥,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梁锡祥,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刘刚,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众升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锡祥与被执行人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分别于2012年5月14日、15日、28日,6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刘刚银行存款9380元、25100元、5200元、65207.20元,合计:104887.2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有 强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 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