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雷秀琴与丁正安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71号原告雷秀琴,女,1930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被告丁正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秀琴与被告丁正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秀琴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秀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曼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