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童桂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童桂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嘉善刑初字第27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桂勇。2011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辩护人戴惠荣。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桂勇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桂勇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童桂勇至嘉善县魏塘街道智果村东庄浜6号,采用踹门入室的手段,窃得张明其家二楼卧室衣柜内衣袋内红色装饰盒1只,内有马辫式黄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8043元)、方形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085元)、黄金耳环1对(价值人民币1313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1441元。后其销赃得款2800元。 2、2011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童桂勇至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金河浜136号,采用攀爬的手段进入二楼,窃得柳小妹二楼房间一木箱内美金20元(价值人民币130.5元)、袁世凯头像银元2枚(价值人民币200元)、现金5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380.50元。后其将2枚银元销赃得款100元。 3、2011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童桂勇至嘉善县西塘镇华联村陆家河35号,采用攀爬的手段进入二楼,窃得吴田林二楼东面卧室衣柜内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520元)、现金28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 4、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童桂勇至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虎啸浜40号,采用攀爬及钻窗的手段进入二楼,窃得张凤珍二楼东面卧室内床头柜抽屉中的18K白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593元。 另查明,被告人童桂勇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桂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明其、柳小妹、吴田林、张凤珍的陈述,证人陆玉华、周静英、王水荣、邱超益、刘幸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桂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童桂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童桂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平华 代理审判员 金哲玺 代理审判员 杨 亮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柳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