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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海军与刘永辉、孙宝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军,刘永辉,孙宝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马海军。被告刘永辉。被告孙宝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马海军与被告刘永辉、孙宝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海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马海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祥玺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竹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