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42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磊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225号罪犯黄磊,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3月10日作出(2005)成少刑初字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此前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止于2018年8月24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34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328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863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12月2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2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0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1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考核积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纳罚金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潮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