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何玉发与被告山东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发,山东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33号原告何玉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涛,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颖安,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曲阜新区104国道路东。注册号370800018015313-7。法定代表人杨胜新,董事长。原告何玉发与被告山东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玉发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24日签订了建筑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钢管每米每天0.012元、扣件每套每天0.006元、丝杠每套每天0.03元,另外还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对租赁物的缺损赔偿,修理费用一记违约责任条款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管辖问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被告要求将钢管、扣件、丝杠等物品送到被告金源纳帕溪谷第一项目部,然后由被告项目部工作人员记账并在收料单上签字,但被告至今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现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2、判令被告公司返还原告的钢管9670.2米(价值145053元);3、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原告的租金、维修费共计75565.99元;4、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8897.8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何玉发所诉事实与被告山东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所涉事实涉嫌经济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玉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允之人民审判员 王 静人民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