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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1285号原告:田某某,男,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委托代理人:王升,霍邱县临淮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宝 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