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靳树清与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树清,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68号原告靳树清.被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郁秀丽,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树清诉被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树清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树清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庆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进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