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79-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深圳市红树湾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深圳市红树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79-381号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外大街35号14号楼312、208、204,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173169-9。法定代表人蒋德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东锦,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红树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建业大厦一层(东侧)。法定代表人赵荣树。委托代理人陈丽,1977年10月17日,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红树湾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红树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各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立雄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