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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5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段鸿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段鸿溪;董伟;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灞执字第00541-1号 申请执行人段鸿溪。 被执行人董伟。 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席王村**。 负责人宋佳佳。 申请执行人段鸿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1)西证执字第244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3月19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董伟、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其案款6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明利向本院作出承诺并保证在二个月内清偿全部案款,现已履行案款20000元,尚有43845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5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