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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友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添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添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友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添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4号。法定代表人田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友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雅荷南路雅荷智能家园26楼1单元10206室。法定代表人施杜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陕西添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友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租赁法律关系,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不是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故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韩城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4号,属于西安市莲湖区辖区。被上诉人选择上诉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张鸿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