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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屏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陆泽娥、高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陆泽娥,高贵强,陆泽余,甘毓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屏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翠屏路***号。法定代表人方瑞忠,理事长。被告陆泽娥,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高贵强,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陆泽余,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甘毓秀,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陆泽娥、高贵强、陆泽余、甘毓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益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