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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石迎军与熊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迎军,熊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32号原告石迎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孙桂林,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相伟,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章燕,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委托代理人田运洪,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迎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7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39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淦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