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荣阁与被执行人马天玲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荣阁,马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付荣阁,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张秀莲,女,1963年5月19日,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系付荣阁之妻。被执行人:马天玲,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2007)吉中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付荣阁与被执行人马天玲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及存款查封,冻结、和扣划部分款项。2012年6月2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依据(2007)吉中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马天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付荣阁人民币124813.12元及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690元、鉴定费6600元,期间已执行本金40000元,被执行人马天玲再给付申请执行人付荣阁执行款140000元,余款本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所给付款项十日内汇至丰满法院指定账户双方就此执行完毕。执行费2815元由申请人承担1000元,被执行人负担18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吉中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审判员 姜 洪 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瑞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