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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兆兴与被告陈艳、康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兴,陈艳,康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张兆兴,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被告陈艳,女,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宝塔区人,现住址不详。被告康珉,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延长县人,现住址不详。原告张兆兴诉被告陈艳、康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兆兴所提供被告陈艳、康珉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二被告,本院无法查找被告陈艳、康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兆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张兆兴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亚弟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关注公众号“”